(2015)甬余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林君。委托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被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喜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91元,由原告余姚市鸿杰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