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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552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田田、折水平、苗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韩某,苗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552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被告人苗某,女,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抓获7月16日至7月23日寄押于朝阳区看守所,同年7月2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马虎云,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某、韩某、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飞、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折某、韩某、苗某及其辩护人马虎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至4月3日期间,以被告人折某、韩某、苗某等人为首的神木县神木镇寨峁村全体村民聚集在神木镇“美好五龙聚”限价房施工现场阻挡该工程施工,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折某主要负责召集村民开会商讨,并由苗某作会议记录,韩某进行记工分并排班组织阻挡事宜。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上述行为人阻挡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13410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榆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韩某、折某、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折某甲、折某已、韩某甲、卢某、高某、呼某、方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折某、韩某、苗某聚众阻挡他人正常施工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折某、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苗某辩称她只负责记账,没有参与阻挡工程,且寨峁村的阻挡行为合法,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苗某的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受害人建设用地是合法的,苗某等人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受害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苗某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且苗某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故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神木县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施工期间,该工程1号楼占用寨峁村集体土地,双方就占用土地事宜达成过补偿协议。后寨峁村就“美好五龙聚”工程2号楼占用的土地因权属问题和邻村有纠纷,两村多次协商未果。3月中旬,该村村长折某电话联系村民开会商讨阻挡工程事宜,会上韩某、折某、苗某等人便提出具体的阻挡方案并由苗某做了会议记录,商定按每一个户口本出一个人去工地进行阻挡,去阻挡者每人一天发150元,不参加者每人扣300元,因阻挡被拘留者每天补发200元,折某在会上确定3月21日早上9点去阻挡施工。3月21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寨峁村村民便按照会议制定的方案排班轮流去阻挡工程,其中折某、韩某多次到阻挡现场,并由韩某在阻挡现场统计参与人员,苗某也曾到过现场一两次。经查,该限价房工程合法,手续齐全。案发后,“美好五龙聚”工程项目部和寨峁村村民达成调解意见,该工程项目部谅解了寨峁村村民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折某的供述。该折证实2015年3月21日前三四天他召集全体村民召开会议商量土地确权的事。会上苗某、韩志平说李维军准备给业主交房,村里如果再不阻挡工地,官司都白打了,村民们大都同意,他就表态说大家同意阻挡工地那就进行阻挡。会上苗某起草了阻挡工地的制度,去阻挡的人一天发150元,不去的扣300元,有被拘留的每天补助200元。会上商量因为该工程1、2、3号楼施工占用寨峁村土地,他们就阻挡不让施工,到了现场看到有工人施工就给说不让干活。3月20日他接到好几个电话说工地上正在施工,他便在电话里通知大家3月21日早上去阻挡工地。他去过阻挡工地好几次,韩某在现场记工。他们共阻挡了十几天工地。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该韩证实村长折某给他打电话叫通知在老家居住的的人于2015年3月20日晚上8点到村委会开会,不在村里居住的人由折某负责通知。会上,折某说李维军的工程即将交工,该工程占用他们村的土地,如果再不闹就迟了,村民们便集体商定由每个户口本上白天出一个人,全体村民去阻挡工程,晚上排班轮流阻挡,去的人一天发150元,不去的每天扣300元,被拘留的一天补200元,由苗某做的会议记录,最后折某定的3月21日早上9点去阻挡工程。其中苗某和折某在开会过程中很积极,说是村里的土地就应该要回来,不给处理就要阻挡,挡住了以后他们才给处理了。其中苗某去过阻挡现场两三次,他在阻挡现场记工。他们村共阻挡了十几天工地。3.被告人苗某的供述。证实寨峁村村民在开会过程中谈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占用该村土地,村民协商要去阻挡工程,开会时由她做会议记录。4.证人折某甲、折某已、韩某甲、卢某等人的证言。上述人员系寨峁村村民,其证实2015年3月份开始,神木县寨峁村村民每个户口本上每天出一个人,到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阻挡施工,共阻挡了十几天。5、证人高某、呼某的证言。证实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手续齐全,神木镇寨峁村民称该工程占用他们村土地,从3月21日开始每天有二、三十人过来阻挡工程不让施工。6、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分别是韩某甲、折某在公安部门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苗某以及三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7、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榆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手续齐全,系合法工程。8、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神木县物价局接受委托对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被阻挡期间的损失进行估价并得出结论。9、现场照片。照片记录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被阻挡期间的状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神木县公安局对其他参与阻挡施工的寨峁村村民进行行政处罚。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查明一致。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神木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13、谅解书。证实神木镇限价房“美好五龙聚”工程对寨峁村村民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韩某、苗某纠集多人阻挡他人正常的工程施工并造成严重损失,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折某在本次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苗某积极实施犯罪,属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均应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被告人折某、韩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苗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所持无罪观点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韩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苗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王志浒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