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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刑终字第0086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男,46岁;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12日被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立军代理审判员  袁 冰代理审判员  马新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