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下疃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庆,职务总经理。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农商银行德馨分理处帐号为:9020102604842050001490的存款12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青岛鹏宇翔多轴钻床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农商银行德馨分理处帐号为:9020102604842050001490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