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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施某、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某,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执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被执行人施某,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庄某,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融计生征字(2015)阳下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施某、庄某于2015年9月29日自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48000元,已按要求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