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