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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知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与严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严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知初字第212号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迪。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