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崔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崔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