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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光文与李铁山、贺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石光文。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铁山。被告贺玉兰,系被告李铁山之妻。被告李堂清。被告任亚群,系被告李堂清之妻。被告宋继成。原告石光文诉被告李铁山、贺玉兰、李堂清、任亚群、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被告宋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铁山、贺玉兰、李堂清、任亚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光文诉称:2015年2月12日,被告李铁山因承建工程需要向其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0‰,每月15日结息,期限一年,被告李堂清、任亚群用私房一栋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宋继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经石光文多次催讨,李铁山仅支付1个月利息;因双方此前存在借贷关系,李铁山尚欠利息20000元未付。李铁山严重违反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利息及还清欠款,石光文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2015年3月12日以后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并按约定计算违约金及罚息。被告宋继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石光文所述属实,对其起诉没有异议。被告李铁山、贺玉兰、李堂清、任亚群均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铁山以承建工程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5月1日向原告石光文借款150000元;同年6月14日再次向石光文借款5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2笔借款月利率均为30‰,且均由被告宋继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铁山父母即被告李堂清、任亚群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经石光文催讨,李铁山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并足额支付利息,为此,石光文(甲方)与李铁山(乙方)于2015年2月12日订立《借款合同》1份,约定:乙方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向甲方借款200000元;月利率为3%,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2日止;甲方如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乙方必须服从,利息算至还款之日止,甲方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做准备;担保方式:李堂清、任亚群以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凤凰山南渠闸村私房一栋(房产证号:房权证2004A字第××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宋继成、李堂清、任亚群为乙方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债务清偿为止;违约责任:乙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和按月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任何一方担保人行使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视为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借款协议,乙方必须支付甲方利息,另承担违约金50000元整,并从约定还款期限日起付罚日息3%。双方对乙方从借款之日起一年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亦进行了约定。宋继成、李堂清、任亚群在石光文、李铁山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方栏签名。同日,李铁山向石光文重新更换借条:今借到石光文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壹年,月息3分)。宋继成在借条上担保人栏签名;同时,双方对此前结欠利息进行结算,李铁山另行向石光文出具欠条1张:今欠到石光文息钱叁万伍仟元整,此款不计息,贰个月内付清,35天内付贰万元,如到期不付,另外承担5%的利息。此后,经石光文催讨,李铁山仅支付200000元借款自更换借条后(即2015年2月12日)的月利息6000元及上述利息欠款35000元中的15000元。同时查明,被告李铁山、贺玉兰于1997年1月29日在赤壁市蒲圻办事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李铁山向原告石光文借款,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利息,逾期支付,符合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石光文诉请依法解除双方《借款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0‰即年利率36%,按此标准已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认定,未给付的利息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费用总和,按规定以年利率24%为限;同理,李铁山在出具利息欠条时,其此前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借款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因此,石光文要求李铁山给付利息欠款余额20000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已付15000元不予返还。李堂清、任亚群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抵押合同未生效。李堂清、任亚群、宋继成应按双方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均系李铁山在其与被告贺玉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山、贺玉兰共同偿还原告石光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堂清、任亚群、宋继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石光文负担150元,被告李铁山、贺玉兰、李堂清、任亚群、宋继成共同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余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泽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