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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桂花与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227号原告马桂花。被告屈刚。原告马桂花诉被告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告屈刚于2015年7月27日借原告马桂花丈夫万兴平现金70000元,出具借据一张。现原告马桂花持借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屈刚向万兴平借款,并出具借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借人万兴平和借款人屈刚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案件的权利义务人应当是万兴平和屈刚。马桂花与出借人万兴平虽系夫妻关系,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以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桂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