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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安丽红、李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安丽红,李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安丽红,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寿福,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安丽红、李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400元、诉讼费480元,共计468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寿福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50068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