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文科与于春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178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科。被执行人于春海。申请执行人朱文科与被执行人于春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返还装潢架2套、旧木板8块、小手推车两个、电锤一个、铁锨5把、搅拌机一个、小吊车一个、窄木板(尺干)5块、铝合金一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人的财产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法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5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