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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新与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余新。系南京市栖霞区叠宝机械管件销售中心经营业主。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法定代表人吴延年,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新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句蜀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33827.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正置双方当事人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