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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