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