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尚鸿与李金锋、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鸿,李金锋,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尚鸿,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金锋,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生。被告杨丽萍,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原告尚鸿诉被告李金锋、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少先、被告李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李金锋和杨丽萍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我处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我急需用钱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2015年7月1日,二被告给我补充一张借条。借款15万元及2014年1月25日以后利息,二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2014年1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金锋辩称:借款属实。事实情况是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借的款,当时借条是我签的名,借到原告现金15万元,约定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一年。当时付过一年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我无能力偿还,原告一直向我催要,2015年7月1日,我重新给原告补充了一张借条,还是借款15万元,借款人写的我和我妻子杨丽萍的名,但我妻子的名字是我代签的,杨丽萍并不知情。借款15万元至今一直未还。重新打的借条没有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和利息。被告杨丽萍未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1月25日被告李金锋出具的借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2015年7月1日二被告署名的借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银行交易明细一份。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李金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庭审中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25日,被告李金锋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急需用钱向二被告催要后未归还。2015年7月1日,被告李金锋又重新向原告补充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被告杨丽萍的署名系被告李金锋代签,借款15万元及2014年1月25日以后利息,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4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金锋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中,被告李金锋也予以承认,只是暂时无能力偿还;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5%,不违反国家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李金锋提出2015年7月1日补充借条上其妻子杨丽萍的署名系其代签,其妻子并不知情,并不影响该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杨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锋、杨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月25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峰、杨丽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