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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子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子阳,男,汉族,生于吉林省松原市,小学文化,无固定住址。2012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子阳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子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梁子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某网吧内,将收银台内的营业款3+800元及被害人田某某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盗走。赃款、物共价值5+1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4日将梁子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梁子阳犯盗窃罪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子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梁子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梁子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某网吧内,将收银台内的营业款3+800元及被害人田某某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盗走。赃款、物共价值5+100元,现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4日将梁子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物证:被告人梁子阳盗窃的手机照片。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4日将被告人梁子阳抓获。证据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梁子阳的身源情况,其于2012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证据四、扣押单及返还单:被告人梁子阳盗窃的苹果5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证据五、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某收到被告人梁子阳父母代梁子阳返还的盗窃款3+800元,并对梁子阳表示谅解。证据六、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某网吧的经营者,2015年7月24日下午有一个叫梁子阳的男青年到他的网吧应聘网管,他留下身份证和电话就告知其上班。25日早上4点50分,他家收银员田某某打电话说新来的网管在收银台里偷了3+800元钱和田某某的苹果手机跑了,他回网吧后检查一下就报警了。证据七、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某网吧的收银员。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们网吧新招来一个叫梁子阳的网管,25日凌晨3点30分左右他把自己的手机放在收银台旁边充电,等一会回来发现手机不见了,新来的收银员也不见了,他一检查发现收银台装现金的铁柜被动过,里面的3+800元钱被偷了,他调出网吧的监控录像发现新来的网管偷走了钱和手机。证据八、被告人梁子阳的供述: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北京街某网吧应聘做网管工作,25日凌晨3点左右他趁收银员田某某不注意,把网吧铁盒子里的钱和田某某的手机偷走,钱吃饭、上网花了,手机自己用了。证据九、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梁子阳盗窃的苹果5手机价值1+300元。证据十、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梁子阳认罪、悔罪,并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子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炜审++判++员++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