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小好与彭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好,彭志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张小好,男,汉族,1978你那9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彭志新,男,汉族,47岁,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好诉被告彭志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好撤回对被告彭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