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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得安与被执行人陈明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得安,陈明千,苗铁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吕得安,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明千,女,193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铁锁,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得安、陈明千依据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1818.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得安、陈明千已实现债权10000元。现被执行人苗铁锁,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吕得安、陈明千同意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执行依据和本次裁定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