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惠玲。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