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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惠玲。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