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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耿才芳与程若雪、耿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才芳,程若雪,耿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耿才芳,男,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云才(受耿才芳特别授权委托),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若雪,女,1944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耿春芳,男,1940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才芳与被告程若雪、耿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才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才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才芳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原告耿才芳已预交),由耿才芳负担。审 判 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海书 记 员 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