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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737号原告:张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邵某甲,男,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2月18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17日生育一女邵某乙。婚前,被告就有家庭暴力倾向,婚后,被告变本加厉,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并辱骂恐吓原告,广德县公安局有原告多次报警记录。故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邵某甲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经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2月18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原告生育一女邵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等为由向起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邵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解除以感情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婚后为家庭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并由此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相互关心,共同教育好子女,建设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