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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指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聂金花、黄运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聂金花,黄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指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被执行人:黄少彬,男,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被执行人:聂金花,女,汉族,1958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被执行人:黄运川,男,汉族,1957年3月26日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聂金花、黄运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洪中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聂金花、黄运川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新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少彬、聂金花、黄运川银行存款30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