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6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华、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与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560、04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迎宾路南侧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柳青,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华、上诉人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574、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关于上诉人张华与被上诉人昆山朋伟达塑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