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执字第0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琚国强、金运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国强,金运正,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502-2号申请执行人:琚国强,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金运正,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号。被执行人:吴敏,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琚国强与被执行人金运正、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庐执字第015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敏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镇××号(产权证号:蜀××号)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敏名下位于合肥市××镇××号(产权证号:蜀××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