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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廖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51号原告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312。委托代理人梁秋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系廖某之母。被告曾某,女,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32X。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某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负担。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燕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