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苏传印与定陶县仿山镇张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印,定陶县仿山镇张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23号申请人:苏传印被执行人:定陶县仿山镇张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苏传印申请执行定陶县仿山镇张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