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53号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81-2号。法定代表人:曹大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B14地块。法定代表人:翁林元,董事长。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拖欠船舶装修款不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三、责令被申请人苏州市东吴造船有限公司提供3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等值担保。申请人苏州优可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