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国全,吴丹等与李学英申请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全,吴国富,吴丹,朱代惠,李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119号申请人吴国全,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吴国富,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吴丹,女,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朱代惠,女,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建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学英,女,汉族,1936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吴国全、吴国富、吴丹、朱代惠要求指定吴国全为被申请人李学英的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国全、吴国富、吴丹、朱代惠诉称:李学英与吴汉清(1991年6月去世)结婚后生育吴国民、吴国全、吴国富。吴国民去世后,现有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妻朱代惠和女儿吴丹。渝北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宣告李学英失踪,现因涉及到有李学英的财产处理需要财产代管人,现四申请人共同向法院申请指定吴国全为李学英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吴国民、吴国全、吴国富系李学英与吴汉清之子,吴汉清于1991年6月去世。朱代惠与吴国民曾系夫妻关系,吴丹系吴国民与朱代惠之女,吴国民于2011年7月去世。被申请人李学英自2000年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6月,吴国全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14)渝北法民特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学英为失踪人,但未指定财产代管人。2015年9月16日,吴国全、吴国富、吴丹、朱代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吴国全为李学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学英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吴国全系李学英的儿子,由其代管李学英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李学英的财产权益,且李学英的其他近亲属吴国富、吴丹、朱代惠也均予认可,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吴国全为李学英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40元,由吴国全、吴国富、吴丹、朱代惠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