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与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负责人李兵,系该厂经理。被告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与被告宁夏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5元,减半收取6332.5元,保全费4953元,合计11285.5���,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