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冬生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629号原告刘冬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山。委托代理人齐曼,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冬生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冬生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第52号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第52号告知书,并请求依法提供“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公室与乙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46号刘冬生”签订协议书的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刘冬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