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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建申请执行陈炳先、王秋力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陈炳先,王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炳先,女,1993年11月28日生,穿青人,农民。被执行人王秋力,女,1970年5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建申请执行陈炳先、王秋力婚姻家庭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炳先、王秋力除居住房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同意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杰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