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红菊与申丽、王瑞、张丽霞股权转让纠纷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菊,申丽,王瑞,张丽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07号申请人王红菊被申请人申丽被申请人王瑞被申请人张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菊诉被告申丽、王瑞、张丽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红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丽、王瑞、张丽霞款项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