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凯莱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冠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余姚市凯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兴苗。委托代理人:朱志鹏。被告:宁波冠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凯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冠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凯莱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41元,由原告余姚市凯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