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沈东红、杜青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沈东红,杜青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送机关缮打:校对:份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被执行人沈东红。被执行人杜青换。申请执行人李春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沈东红、杜青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6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东红、杜青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中杰执 行 员 韦华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涵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