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2014)无民初字第01096号 2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成 周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