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晓琴与邱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琴,邱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万年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76号申请人徐晓琴,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邱发清,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徐晓琴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邱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邱发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发清在万年县陈营镇万泉东路黄金水岸小区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985,面积为126.9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发清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万泉东路黄金水岸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985,面积为126.94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亲孟执行员 何光荣执行员 胡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进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