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静芬与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静芬,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贺静芬。委托代理人莫启彪,系贺静芬配偶,受贺静芬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贤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贺静芬诉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网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明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静芬的委托代理人莫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丽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静芬诉称:2006年1月4日,她进入被告处从事企管部部长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劳动报酬5500元,于次月25日前发放。2013年3月起,被告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不按时足额发放,现仍有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的劳动报酬未结清。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80131.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华丽网络公司既不应诉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贺静芬自2006年6月起,在被告华丽网络公司担任企管部部长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5500元,于次月25日前发放。2013年3月起,华丽网络公司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经催告,华丽网络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贺静芬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江苏华立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员工贺静芬,性别女,身份证号码××,工资80131.10元。”因华丽网络公司久拖不付,贺静芬遂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贺静芬提供的证明1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华丽网络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既不应诉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根据原告贺静芬提供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华丽网络公司结欠贺静芬劳动报酬80131.10元,有华丽网络公司向贺静芬出具的证明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华丽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足额给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贺静芬劳动报酬8013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贺静芬已预交),由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贺静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