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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0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某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张某某称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无证据证明,故张某某的户籍地即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罗汉沟,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