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郑凯,安徽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曾用名张小玲,女,1970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