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杨先尧诉韩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尧,韩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杨先尧,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微,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冰,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西侧百湖花园小区S-01号商服楼4-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燕,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尧诉被告韩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先尧承担。审判员 牛昊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