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建涛、刘晓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杨建涛,刘晓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865号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盛。被告杨建涛,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晓宁,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杨建涛、刘晓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涛、刘晓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建涛、刘晓宁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杨建涛、刘晓宁融资租赁出租车辆,租赁车辆为原告所有,但为了被告使用租赁车辆方便和便于管理,协议约定车辆牌照以被告杨建涛名义上牌。现因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请求判令:确认租赁车辆(发动机号8EXXXXXXXX;车架号:LZWADAGA7EXXXXXXX)为原告所有,被告杨建涛协助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原告提供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系争车辆为原告所有;2、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购置价款,购买租赁车辆;3、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证明租赁车辆已交付被告杨建涛;4、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租赁车辆登记情况;5、租金支付明细、催收函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欠付租金。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未答辩,亦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建涛、刘晓宁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指定原告购买车辆租赁给其,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接受经销商交付的同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亦视为被告杨建涛、刘晓宁验收合格后接受原告租赁车辆的交付,原告对租赁物不另行交付,后被告杨建涛签署车辆资产验收交付表,确认验收融资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五菱、发动机号8EXXXXXXXX;车架号:LZWADAGA7EXXXXXXX)。但之后,被告杨建涛、刘晓宁并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另查明,原告与案外人濮阳宝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融资租赁车辆,车辆金额74,100元。濮阳宝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收取被告杨建涛、刘晓宁支付的首付款和保证金14,820元,并将该钱款用以抵充车辆购置价款。原告又向该公司支付了剩余款项59,2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告诉请有法律依据。第二,依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杨建涛对于系争租赁车辆签字验收,即视为经销商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原告。本案中,原告与经销商订立了购销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杨建涛对于系争租赁车辆也已签收,故原告诉请亦有合同依据。第三,《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综上,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杨建涛、刘晓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作缺席判决。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融资租赁车辆为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发动机号8EXXXXXXXX;车架号:LZWADAGA7EXXXXXXX),被告杨建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杨建涛、刘晓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晓峰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