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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建辉与邵一仁、施志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辉,邵一仁,施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辉,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邵一仁,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施志强,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徐建辉与被告邵一仁、施志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1999)宝经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邵一仁、施志强支付欠款人民币41871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一仁、施志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宝经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