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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立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华与被申请人张一力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华,张一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立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张敏华,女。被申请人张一力,男。申请人张敏华与被申请人张一力因XX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其父XX在葫芦岛市XX存款X万元依法查封。申请人张敏华提供XX名下座落于XX房屋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其父XX在葫芦岛市XX存款XX万元,查封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查封申请人张敏华提供XX名下座落于XX房屋,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西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