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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胜梅,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耿胜梅。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可可。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胜梅与被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耿胜梅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