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海珠与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珠,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刘海珠,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外青松公路55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珠诉被告上海大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