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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宋宝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宋宝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凤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宝章,住哈尔滨市呼兰区。上诉人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宝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兰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并非原审案件中涉案产品的安装单位,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引发的管辖权异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HYPERLINK”http://136.11.0.25:61601/lawfn=chl359s875.txt&term=28”l”28”t”_blank”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侵权行为及结果发生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确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案件为程序性案件,上诉人上诉称其并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这需要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加以明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