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某诉崔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