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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某诉崔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