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五里卡粮油厂与柳州市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五里卡粮油厂,住所地:柳州市粮食专业批发市场二区油厂。负责人阎例宽,厂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53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南区五里卡粮油厂申请执行柳州市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并负担依法交纳执行费5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