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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成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军,无业。2012年4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军与本市居民刘某均为杜某前夫。2015年5月6日15时许,杜某在被告人王成军家,刘某到王家找王索要杜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王不允,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军持水果刀刺伤刘某腹部等部位。经明光市公安局鉴定,刘某腹壁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关节背侧创口及左膝盖关节前面下方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成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成军与本市居民刘某均为杜某的前夫。2015年5月6日15时许,刘某来到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110-1号王成军的家中,找王成军索要杜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王成军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期间,王成军持水果刀将刘某腹部等处刺伤。经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腹壁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关节背侧创口及左膝关节前面下方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2015年5月6日17时50分至18时25分,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110-1号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发现王成军手握一把水果刀,刘某手中拿有一把铁锨,王成军头部流血,刘某腹部有刀伤。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经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腹壁穿透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关节背侧创口及左膝关节前面下方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3.受案登记表:刘某打电话报警,2015年5月6日17时34分,明光市公安局110指令靳郢路派出所称:明光市老屠宰场院内有人被刀捅伤,该所民警遂出警调查。4.案发经过:2015年5月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成军与刘某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王成军家发生殴斗,王成军持刀将刘某刺伤。王成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20日被该局抓获归案。5.抓获经过:2015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110-1号王成军家中将其抓获归案。6.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2015年5月6日,明光市公安局靳郢路派出所民警对一把银色水果刀和一把铁锨进行了证据保全。7.刑事判决书: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成军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8.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成军于201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9.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成军、被害人刘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0.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5年5月6日下午1点多钟,王成军打电话对其说杜某在他家中,他酒喝多了,让其去接她。下午3点左右,其开车来到王成军家,当时王成军不在家,杜某遂上车离开。车子开到黄郢加油站时,其找杜某要身份证用,杜某说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跟钱包在一起都放在王成军家沙发上了,其遂开车返回。这时,王成军已回到家中,杜某就进屋找钱包,但未能找到,其就对王成军说:“你把杜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拿出来。”王成军不同意,这时,他从自己裤子右口袋掏出一把弹簧刀,朝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其遂用沙发上的抱枕去挡,他第二刀接着捅到了其肚子上。之后,其便朝外跑,后其从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锨打王成军,但未打到。这时,有个邻居将王成军拉开,并将他推到一个小院子里,还将院子的铁门锁了,但王成军从小院子后门绕了回来,还要捅其,其就用铁锨一下子打中了他的头部,他便追其,其在跑的过程中又摔倒在地,其躺在地上踢他,他遂用刀刺了其左小腿一刀。之后,其报警,接着杜某和邻居也��报了警。11.证人杜某的证言:其先和王成军结婚,离婚后又和刘某结婚,现在和刘某也已离婚,两人都是其前夫。2015年5月6日下午3点多钟,其和王成军来到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110-1号王成军的家中,后王成军外出办事。王成军刚走,刘某来到他家。刘某上来就朝其脸上打了一巴掌,说完就扛着其往外走,其挣脱后又回到王成军家,刘某跟着也回来了。这时,王成军外出回来,站在家门口,其进屋拿钱包,听见他俩吵了起来。刘某找王成军要其身份证和户口本,王成军不同意,然后其看见他俩撕扯在一起。当时王成军从屋里冰箱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朝刘某身上连捅了好几下,刘某拿枕头去挡,但他肚子上还是被王成军捅了一刀。接着,他俩跑到屋外,刘某拿了一把铁锨朝王成军头上打了好几下。当时其就在边上喊,周围邻居遂出来拉架,然后其让一个邻居报警。12.证人高某的证言:其和王成军系邻居。2015年5月6日下午5点多钟,其看见王成军和一个姓刘的男子在吵架,遂报警。13.被告人王成军的供述:其和杜某离婚后,她又与刘某结婚,但现在他俩也已离婚。2015年5月6日下午3点多钟,其外出回来后看见刘某开车来到其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板桥村桥东组110-1号的家中找杜某,当时刘某不停地推杜某进其家里,并且要求其把杜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拿出来,其当时没有同意,刘某就跑到其屋里翻找,其便不让他在家中乱翻。这时,刘某先是用拳头朝其左眼打了一拳,之后便准备离开,其不让他走,接着他又朝其腰上踢了一脚。其遂从家里电冰箱上面摸了一把水果刀,朝刘某捅了三下,其中有一下捅到他的肚子上。之后,刘某从屋外拿了一把铁锨朝其头部打了两下,当时其头部受伤流血,其遂跑离现场,刘��跟后追赶,在追的过程中,刘某摔倒在地,其见状便反身想用水果刀再去捅他,当时只捅到他的小腿上。二人在院内撕打时,刘某的一只胳膊被院内的一个铁架子划伤。后刘某继续追其,一直跑到其家门口的老屠宰场大院,旁边的邻居见状遂报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成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成军的刑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军审 判 员  朱萍人民陪审员  梅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