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兆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兆松。上诉人张兆松因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向武义县公安局控告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朱晓林涉嫌伪造公章罪,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收控告材料后是否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张兆松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兆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苦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请求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对涉嫌犯罪的控告、立案侦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兆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